認識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(四)裁決
勞資爭議處理法,為確實保障勞方之團結權、團體協商權及團體爭議權以及資方之協商權,避免另外一方當事人採取侵害上開權利之不當勞動行為,在2009年增訂第四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規定。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,透過裁決程序,排除不當勞動行為,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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